尊敬的投資者,您好!
在您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,為了充分保障雙方利益,根據證監會相關規定,甲乙雙方須簽訂以下六份協議文件:
以上協議文件均根據證監會相關規定編制,具體如下:
1.根據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》第十三條:"證券公司、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風險揭示書,并由客戶簽收確認。"故,您須簽訂《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風險揭示書》
2.根據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》第十四條:"證券公司、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,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,并對協議實行編號管理。"故,您須簽訂《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書》
3.根據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》第十一條:"證券公司、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,應當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,了解客戶的身份、財產與收入狀況、證券投資經驗、投資需求與風險偏好,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,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載、保存。"故,您須填寫并簽訂《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調查評估表》
4.根據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》第九條:"公司及分支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,應當了解投資者的下列信息:(一)自然人的姓名、住址、職業、年齡、聯系方式,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、注冊地址、辦公地址、性質、資質及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;(二)收入來源和數額、資產、債務等財務狀況;(三)投資相關的學習、工作經歷及投資經驗;(四)投資期限、品種、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;(五)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;(六)誠信記錄;(八)法律法規、自律規則規定的投資者準入要求相關信息;(九)其他必要信息。投資者應向本公司提供上述資料的復印件及簽字或蓋章,并應簽署書面文件承諾上述提交文件的真實準確性。投資者不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,提供信息不真實、不準確、不完整的,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,公司應當告知其后果,并拒絕向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。"故,您須簽訂《投資者基本信息表》
5.根據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》第十一條:"在為新客戶辦理產品賬號開通手續前,應當要求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,并告知其評估結果,說明根據該結果實施的適當性管理內容。"故,您須簽訂《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函》和《適當性評估結果確認書》
您在仔細閱讀上述六份協議文件后,可通過官網在線咨詢我們的服務和產品,也可通過撥打我們的熱線電話:400-700-3809咨詢相關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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